48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A)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因設置有欠缺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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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585), C(574), D(112), E(0) #2398309

詳解 (共 9 筆)

#4653662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要件
1. 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2.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3. 故意或過失不法OR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要件
1. 公共設施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A)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X沒有行使公權力/第2條
(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要件1)因設置有欠缺(要件2)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要件3)/第3條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X沒有不法/第2條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X不是公務員 X不是公共設施
 
 
以上為個人見解,如有錯誤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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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827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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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222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槍械)之行為,如果因而遭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現行規定應適用特別法─「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使求償權。

故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亦即如警察人員係合法使用警械,而致第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始可依上揭規定請求。至於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當事人(合法使用警械之對象)則不適用上揭規定請求。


參考資料:

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precinct5/home.jsp?id=61&parentpath=0,5&mcustomize=faq_view.jsp&dataserno=201712050060&t=FAQ&mserno=2017120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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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270
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作成...
(共 13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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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004
C 合法 補償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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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795
TO 4FA錯的原因 在於不涉及公權力的...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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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67504
找關鍵字:→行政機關辦公大樓因設置有欠缺...
(共 2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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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600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一定是國有土地嗎?有沒有可能是租用的場地?

因為我記得行政機關有些辦公場域是跟私人租用,受傷的話就沒有國賠適用。


更正詢問,現行國賠法只要主管機關為政府,就需負場地管理責任。

國賠的要件:

(一)必須公共設施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或管理。 

(二)必須是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並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三)必須因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欠缺以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亦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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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226

想請問A為什麼錯呢?

高雄市立醫院醫師 不是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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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9360
未解鎖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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