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A)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因設置有欠缺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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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6585), C(574), D(112), E(0) #2398309
統計: A(100), B(6585), C(574), D(112), E(0) #2398309
詳解 (共 9 筆)
#4653662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要件
1. 公務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2.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3. 故意或過失不法OR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要件
1. 公共設施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A)高雄市立醫院醫師因手術致病人受有損害 →X沒有行使公權力/第2條
(B)行政機關辦公大樓(要件1)因設置有欠缺(要件2)致洽公民眾受有損害(要件3)/第3條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X沒有不法/第2條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資外洩致用戶受有損害 →X不是公務員 X不是公共設施
以上為個人見解,如有錯誤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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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222
(C)公務員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損害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槍械)之行為,如果因而遭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現行規定應適用特別法─「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使求償權。
故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亦即如警察人員係合法使用警械,而致第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始可依上揭規定請求補償。至於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當事人(合法使用警械之對象)則不適用上揭規定請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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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600
行政機關辦公大樓一定是國有土地嗎?有沒有可能是租用的場地?
因為我記得行政機關有些辦公場域是跟私人租用,受傷的話就沒有國賠適用。
更正詢問,現行國賠法只要主管機關為政府,就需負場地管理責任。
國賠的要件:
(一)必須公共設施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或管理。
(二)必須是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並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三)必須因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欠缺以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亦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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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226
想請問A為什麼錯呢?
高雄市立醫院醫師 不是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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