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設施須為國家所設置
(B)該設施須已驗收完成且提供大眾使用
(C)人民之損害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法益
(D)須設施之瑕疵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統計: A(6767), B(4847), C(5099), D(1352), E(211) #1482104
詳解 (共 10 筆)
請問B的選項,「須」已驗收完成?
按照最高法院民國75年臺上字第2089號判決認為:「公有公共設施之結構基礎已完成,且開放大眾使用,縱尚未正式驗收,仍應有國家賠償第3條適用,方足以保護大眾利益。」
如果驗收不是必要因素,那選項的敘述是不是有瑕疵呢?還是我誤會選項的意思了!?
選項B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2089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公有公共設施之結構基礎如已完工,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縱尚未正式驗收,仍應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方足以保護一般大眾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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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驗收但已開放使用時,屬於第3條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但其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若於建造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例如第189條)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法務部71年法律字第9026號函示)
(A) 國賠法第3條: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開放大眾使用就算,不用驗收完成。
(C) 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
由於國家賠償法於108/12/18已修訂
目前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選項C為錯誤的
建議題目更改為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並且選項更改為D
To 13f
我的認為是 根據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邊指的就是無過失責任。
而無過失責任是指受到損害時,就算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也就是指當權利侵害結果發生,國家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前提是還須具備以下之要件
1.須為公物 2.公物之管理或設置有欠缺 3.致使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 4.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假設行為不發生,則權利侵害結果通常不存在。
其實簡單來講 你今天要申請國賠,必須是因為,你因為國家的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者管理不良,導致你受傷,你才能申請國賠。
ex:你今天在走在路上,被倒壓的電線桿壓到而受傷,你當然可以因此申請國賠,但是如果你今天受傷之行為,跟上面列的要件無關,也不具備相當因果之關係,當然也不關國家的事情,也就沒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了
所以D選項 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當然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