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訴願法第 7 條之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效果如何?
(A)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B)應向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視為行政機關
(D)為受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統計: A(5576), B(641), C(1459), D(1148), E(0) #1482105
詳解 (共 10 筆)
(A)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正確
(B) 應向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因為管轄權未移轉,所以應是向
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僅有處理權移轉)
(C) 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視為行政機關 ->不是行政程序法§2III中提到的「視為行政機關」。
(D) 為受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應改為委託機關謝謝樓下的提醒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受託行使公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將權限移轉於個人或團體而言,與題幹權限移轉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之情況並不相同
訴願法第7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A)
行政程序法第2條: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題目說的是 權限委託 ->管轄權未移轉
(A) (D) 視為原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B) 應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訴願
(C) 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視為行政機關 ->適用「行政委託」(行政程序法§2III)
題目問的是權限委託(同一行政主體下管轄權移轉–不相隸屬機關),
(C)為行政委託(又稱公權力委託,行政機關將公權力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
在一般情況下處分機關應採顯名主義,而權限委託在認定訴願管轄機關上比較特殊,因為訴願法第7條規定受託機關執行之行政處分被視為是原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所以要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而多數學說認為此為錯誤立法,應視為受託機關之處分比較適當。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想知道C為什麼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