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者,視為已在期間內提起訴願
(B)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C)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應即受理訴願並直接進行審議程序
(D)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為不服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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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529), C(7197), D(531), E(0) #1482106
統計: A(368), B(529), C(7197), D(531), E(0) #1482106
詳解 (共 10 筆)
#2843925
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第 59 條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
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
提起同一之訴願。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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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777
(有心要分享者,千萬注意,要取消左下角的自動販售,謝謝
免得讚多了,就隱藏發表,浪費了分享者的好意。)
當然想販售也無不可,反正是自己發表的意見,有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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