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
到拒絕,A 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309), B(4921), C(165), D(3275), E(0) #1482113
詳解 (共 10 筆)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 ->一般給付訴訟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 ->課以義務訴訟
回樓上29F,如果題目「無」提到有經「復議,訴願」時,以補償金額是否「明確」分辨「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一定適用所有事例,應以補償金額的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分辨較妥當。
★★例題1: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特別記住
解析: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題2: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得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如果執行機關「核准金額太少」--->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例題3: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A 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之補償金過低,經復議不成,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之行政處分),若遭拒絕(駁回)而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不足」(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一般給付訴訟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 到拒絕--->課以義務訴訟
請問是這樣理解嗎?
最佳解:
撤銷訴訟~不想被徵收
課予義務~金額太少想要更多
確認訴訟~確認VA無效或違法;訴之利益;補充牲
一般給付之訴~核定要行政機關趕快給$
這一題的重點應該在於拒絕,金錢太少想要更多應該是120條第三款一般給付訴訟
回樓上18F,A不滿補償費好少,可否逕提行政訴訟法的一般給付訴訟? 否,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之補償金好少,經復議不成,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之行政處分),遭駁回而不服,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p.s.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及「拒絕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又分成「應為行政處分」之訴及「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本題目中的「向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 是指「向B 市政府提起復議遭到拒絕」,不服得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而不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p.s.「復議」是不服土地徵收處分之「訴願先行程序」。
46 甲所有土地經新北市政府查估地價後,辦理公告徵收。甲不服徵收土地之徵收價格偏低,經復議,訴願遭駁回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行政法#9912
回@@ ,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以下節錄「吳庚老師的看法」:
一般給付訴訟之提起,應注意實務上見解之發展,最高行政法院之新例(90判2369判決)認為: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時,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因此,「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淮許可,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最高行政法院92判1429判決)。
資料來源:陳治宇《(2017)行政法》(台北:志光出版社,頁5-106)
這題我把它和行程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的補償爭議)搞混了@@
若是行程法第120條之情況,則「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軍事設施占用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換言之,甲請求作出「拆除該部分設施」(事實行為)遭拒絕,不服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市民甲隔鄰之房屋遭風災而有傾倒之虞,甲據此請求A市政府「命」該屋主拆除遭拒絕,換言之,A請求市政府作出「命」該屋主拆除之行政處分遭拒絕,不服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
p.s.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及「拒絕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又分成「應為行政處分」之訴及「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