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 到拒絕,A 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適用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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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4921), C(165), D(3275), E(0) #1482113

詳解 (共 10 筆)

#2316821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                ->一般給付訴訟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     ->課以義務訴訟

335
8
#2895798

樓上29F,如果題目「提到有經「復議訴願」時,以補償金額是否「明確」分辨「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一定適用所有事例,應以補償金額的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分辨較妥當。

★★例題1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特別記住

解析: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題2: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如果執行機關核准金額太少」--->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行政執行法 第 41)

例題3: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A 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補償金過低,經復議不成,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行政處分),若遭拒絕(駁回)而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不足」(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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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474
撤銷訴訟:不想被徵收課予義務:金額太少想...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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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160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一般給付訴訟

A 不滿補償費過低,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 到拒絕--->課以義務訴訟



請問是這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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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28

最佳解:

撤銷訴訟~不想被徵收

課予義務~金額太少想要更多

確認訴訟~確認VA無效或違法;訴之利益;補充牲

一般給付之訴~核定要行政機關趕快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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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436

這一題的重點應該在於拒絕,金錢太少想要更多應該是120條第三款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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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277

樓上18F,A不滿補償費好少,可否逕提行政訴訟法的一般給付訴訟?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補償金好少,經復議不成,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行政處分),遭駁回而不服,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行政處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p.s.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及「拒絕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又分成「應為行政處分」之訴及「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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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696

本題目中的「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 是指「B 市政府提起復議遭到拒絕」,不服得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後而不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p.s.「復議」是不服土地徵收處分之「訴願先行程序

46 甲所有土地經新北市政府查估地價後,辦理公告徵收。甲不服徵收土地之徵收價格偏低,復議訴願遭駁回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行政法#991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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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112

@@ ,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以下節錄「吳庚老師的看法」:
一般給付訴訟之提起,應注意實務上見解之發展,最高行政法院之新例(90判2369判決)認為:以該訴訟可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如依實體法之規定,尚須先由行政機關核定或確定其給付請求時,則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應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作成該核定之行政處分。因此,「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應限於請求金額已獲淮許可,已保證確定之金錢支付或返還」(最高行政法院92判1429判決)。

資料來源:陳治宇《(2017)行政法》(台北:志光出版社,頁5-106)

這題我把它和行程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的補償爭議)搞混了@@
若是行程法第120條之情況,則「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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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043

軍事設施占用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換言之請求作出拆除該部分設施」(事實行為)拒絕,不服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市民甲隔鄰之房屋遭風災而有傾倒之虞,甲據此請求A市政府」該屋主拆除拒絕,換言之,A請求市政府作出」該屋主拆除行政處分拒絕,不服提起訴願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行政處分之訴) 

p.s.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及「拒絕申請」之訴,而拒絕申請之訴又分成應為行政處分」之訴及「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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