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所有土地經新北市政府查估地價後,辦理公告徵收。甲不服徵收土地之徵收價格偏低,經復議,訴願遭駁回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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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2), B(3278), C(2006), D(144), E(0) #410678

詳解 (共 10 筆)

#612833

有經訴願所以可以直接刪除C與D
甲不服徵收價格偏低-----------課予義務訴訟之拒絕申請之訴(因為訴願被駁回了嘛)
如果是不服徵收土地----應該才是撤銷
以上若有錯誤請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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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36
課予義務訴訟:『我要一個徵收價格較高的處分!』
撤銷訴訟:『我不要土地徵收的處分!』
給付訴訟:『都徵收了怎麼還不給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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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85

不服土地徵收→訴願+撤銷之訴


已辦理徵收,補償金額過低→復議+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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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434
不求甚解直接給結論: 不服土地徵收:撤銷...
(共 1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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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25
我想法是~ 給付訴訟 估價後價格甲很滿意 要領錢時 機關不發 或遲未發給(價格已確定) 才是給付訴訟
目前因為結果不滿意 甲"要"機關重新評估 重新查地價 所以機關要重新場勘 觀察 因此是課予義務(叫他們給甲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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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74
真要像6F Allen Lai 所講的,...
(共 1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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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754

樓上41F,如果題目「提到有經「復議訴願」時,以補償金額是否「明確」分辨「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一定適用所有事例,應以補償金額的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分辨較妥當。

例題1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解析: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題2: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如果執行機關核准金額太少」--->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例題3: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A 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105年地特四等)

解析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補償金過低,經復議不成,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行政處分),若遭拒絕(駁回)而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不足」(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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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63

因為甲的目的是『要求行政機關做出某行政處分』,也就是價格讓他滿意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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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10
個人見解,請指教:
(1)徵收為處分,故甲不服徵收價格過低應提課予義務訴願與訴訟
(2)一般給付訴訟之財產給付,是針對已確定已核定數額給付以及行政契約之財             產給付之不服
因此,此題答案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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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63
土地被徵收,不服所發給之補償費的數額時,該怎麼辦?
作者: 李永然
問題: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所有權,遭政府公告徵收,而對於徵收補償數額不服時,該如何救濟?
解析: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參見《憲法》第15條);而土地遭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並已「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1項)。
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於公告之徵收補償數額認為偏低,可以提出「異議」,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註1)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又被徵收者如對於徵收補償額不服前述之「查處」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起「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被徵收者不服「復議結果」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註2)。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註2.包括: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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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
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
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
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
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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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之土地被臺北市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雖有補償金但市府遲遲未發放,某甲若要尋行政訴訟之途徑,應提出何種訴訟? (A)給付之訴 (B)確認之訴 (C)課予義務之訴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93年初等考一般行政行政法大意(上)#609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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