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所有土地經新北市政府查估地價後,辦理公告徵收。甲不服徵收土地之徵收價格偏低,經復議,訴願遭駁回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項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統計: A(1052), B(3278), C(2006), D(144), E(0) #410678
詳解 (共 10 筆)
不服土地徵收→訴願+撤銷之訴
目前因為結果不滿意 甲"要"機關重新評估 重新查地價 所以機關要重新場勘 觀察 因此是課予義務(叫他們給甲重新評估)
回樓上41F,如果題目「無」提到有經「復議,訴願」時,以補償金額是否「明確」分辨「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一定適用所有事例,應以補償金額的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分辨較妥當。
例題1: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解析: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題2: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得向執行機關「請求」補償,如果執行機關「核准金額太少」--->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例題3:A 有土地一筆,經 B 市政府依法定程序予以徵收,A 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而向 B 市政府請求加發補償費遭到拒絕,A 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105年地特四等)
解析:A 土地遭 B 市政府「徵收」,依法須「公告」土地現值,並以「書面」通知 A,此「公告」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A 不滿徵收處分之補償金過低,經復議不成,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作出加發補償金之行政處分),若遭拒絕(駁回)而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如果 A 滿意加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但事後 B 市政府以預算不足,「不給錢」or 「給的錢不足」(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因為甲的目的是『要求行政機關做出某行政處分』,也就是價格讓他滿意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