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下列何種事由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行政處分機關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B)法規准許廢止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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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219), C(153), D(9285), E(0) #410682

詳解 (共 6 筆)

#611490

廢止授益合法行政處分時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一部廢止:

  1. 法規准許廢止者。
  2.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1.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1. 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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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30
回覆2F, 只有下述之4.和5. 才有補...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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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87
謝謝你喔  解釋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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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898
第128條四個選項都有阿  看不太懂為何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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