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679), B(1337), C(299), D(6205), E(0) #1482114
詳解 (共 10 筆)
撤銷訴訟 :形成之訴
課予義務訴訟 :拒絕、應作為不作為
確認訴訟 :已不復存在
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事實行為
行程法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本題即使題目改成=>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答案仍為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以下兩種情形說明之:
1.受益人對於補償決定之數額不服-->給錢太少(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受益人對於補償決定不服-->不給錢(事實行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關於補償之爭議->不給錢及補償之金額->給錢太少,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23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何種訴訟?
(A)給付
(B)課予義務
(C)確認
(D)撤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行政法#3346
答案:A
17F
關鍵字在「請求」應給予較多補償金額,「遭到主管機關拒絕」
請求遭到拒絕,當然是要打課予義務訴訟
至於原始題目要以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去看
這是不向機關請求而直接提起訴訟的情形
(損失補償為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請求一定公法上一定金額的給付 ---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要經計算金額給付的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不服原處分機關對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損失補償決定之數額者or爭議者---一般給付訴訟
請問是這樣嗎?
因為記得有寫過一題
記得要"經過計算金額"的給付行政是要提起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