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訴訟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A)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B)須已提起訴願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未被允許
(C)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D)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而經三十日未獲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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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3898), C(842), D(829), E(0) #1403218

詳解 (共 7 筆)

#1471005
行政訴訟法 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C)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A)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D)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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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928

確認訴訟,不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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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822
撤銷、課與義務訴訟--需要訴願前置確認及...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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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602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第2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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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134
好像是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請求確認, 再用行政訴訟法第 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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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037

(D)的法條引錯了...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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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9387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
(共 3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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