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提起訴願?
(A)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B)公法人
(C)原處分機關
(D)受行政處分損害權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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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75), C(5185), D(116), E(0) #1403220

詳解 (共 6 筆)

#1521715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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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449

訴願是跟上級靠邀原處分機關所為不法或不當

原處分機關跟上級靠腰自己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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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60

依『法』規定= 行政機關確實不能提起訴願

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可以為訴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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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172

所以這一題原處分機關不能選的原因是什麼?

行政處分乃處分的行政機關所為單方決定,處分機關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然而,該行政處分對於原處分機關並無所謂的權利或利益的損害,亦即無值得保護的法律上的利益,因此不得提起訴願。

另外本題所問乃訴願,自然與行政訴訟法無涉,無須討論其訴訟上的權利能力。

最後,行政機關有在學理上仍有可能成為訴願的主體,比如說,某行政機關受到行政處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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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93
公法人和自然人才有訴訟法上之訴訟權能,(C)原處分機關是行政機關非公法人  (A)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EX: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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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140
處分相對人為行政機關當然是可以訴願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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