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依法不得提起訴願?
(A)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B)公法人
(C)原處分機關
(D)受行政處分損害權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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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75), C(5185), D(116), E(0) #1403220
統計: A(206), B(575), C(5185), D(116), E(0) #1403220
詳解 (共 6 筆)
#1521715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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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449
訴願是跟上級靠邀原處分機關所為不法或不當
原處分機關跟上級靠腰自己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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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60
依『法』規定= 行政機關確實不能提起訴願
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可以為訴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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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172
所以這一題原處分機關不能選的原因是什麼?
行政處分乃處分的行政機關所為單方決定,處分機關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然而,該行政處分對於原處分機關並無所謂的權利或利益的損害,亦即無值得保護的法律上的利益,因此不得提起訴願。
另外本題所問乃訴願,自然與行政訴訟法無涉,無須討論其訴訟上的權利能力。
最後,行政機關有在學理上仍有可能成為訴願的主體,比如說,某行政機關受到行政處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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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93
公法人和自然人才有訴訟法上之訴訟權能,(C)原處分機關是行政機關非公法人 (A)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EX: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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