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之一種?
(A)休職
(B)撤職
(C)停止職務
(D)免除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1), B(96), C(3227), D(313), E(0) #1403223
統計: A(181), B(96), C(3227), D(313), E(0) #1403223
詳解 (共 6 筆)
#1471010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D)
二、撤職。--(B)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A)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80
0
#2463366
停止職務 規定於地制法78條,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29
0
#2356216
公務人員考績法,才是免職!!!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丁等OR一次兩大過)
然後根本沒有停止職務這件事!!!
24
1
#3432099
停止職務在「公務員懲戒法」裡其實在第四條至第七條都有提到,但它們不在第二章之「懲戒處分」範圍裡(第二章是從第九條開始的)。
關於停止職務之情形: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1
0
#5425838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5 條
1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2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3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5 條
1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2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3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