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代履行、怠金及沒入
(B)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採取代履行
(C)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D)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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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2), B(101), C(490), D(142), E(0) #1403228
統計: A(4042), B(101), C(490), D(142), E(0) #1403228
詳解 (共 5 筆)
#1456016
沒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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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438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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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047
行政執行法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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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179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A)。
二、怠金(A)。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B)。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C)。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D)。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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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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