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訴願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計算
(B)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係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
(C)行政處分係寄存送達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後,起算訴願期間
(D)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A)由訴願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計算
(B)由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係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
(C)行政處分係寄存送達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後,起算訴願期間
(D)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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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479), C(2678), D(838), E(705) #1403219
統計: A(383), B(479), C(2678), D(838), E(705) #1403219
詳解 (共 10 筆)
#1475639
(A)訴願法 第14條 第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B)訴願法 第14條 第2項: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C)J667--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違憲?
解釋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D)訴願法 第14條 第3項: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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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6642
提起訴願:由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
訴願法§73送達:由受理訴願機關送達訴願文書。
提起訴願期間依訴願法§14第一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而依寄存送達之行政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97裁115】:「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所以c選項應自行政處分寄存送達之次日起發生效力。
至於訴願法§73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寄存送達,指受理訴願機關送達訴願文書的寄存送達(不是指訴願人提起訴願),才是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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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376
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處分送達即生效
訴願法第47條:訴願文書之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73條之規定,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73條: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note: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之寄存送達,有多送人民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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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342
34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為之寄存送達,何時生效?
(A)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 20 日始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 3 個月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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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210
選項C是不是在問行政處分書的寄存送達(行程法第74條)送達時就生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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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76
以收到那天就開始起算,沒有一定要經過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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