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當事人於聽證時得享有之權利?
(A)陳述意見
(B)提出證據
(C)經主持人同意對證人發問
(D)參與表決聽證紀錄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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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638), C(991), D(4504), E(0) #1624309
統計: A(177), B(638), C(991), D(4504), E(0) #1624309
詳解 (共 9 筆)
#2342840
第 61 條 n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n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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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991
行政程序法第61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4項
聽證記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人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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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603
D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64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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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946
第 64 條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
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
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
應記明其事由。
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
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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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548
《行政程序法 》第61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選項(A)]、提出證據[選項(B)],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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