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非難以理解
(B)法律得以抽象概念加以規範
(C)法律概念之意義必須社會一般大眾均可預見
(D)法律概念是否明確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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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319), C(2871), D(351), E(0) #402902

詳解 (共 10 筆)

#585565
法律概念之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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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89

個人淺見:

參見釋字432 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其目的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其中「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指應為而不為,及所為未達會計師應有之水準而言。此項規定一方面基於會計師之職業義務無從窮舉之考量;一方面則鑒於會計師為經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於其執行業務時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業務上應盡義務之違反或廢弛,足以損及當事人之權益暨大眾之交易安全,可憑其專業知識予以判斷,並非難以理解,對於懲戒權之發動亦非不能預見,縱其內容及範圍具有某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個案事實是否屬該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依照社會上客觀價值、職業倫理等,按具體情況加以要求。

參見釋字545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

 受規範者:如果你不是會計師、醫師,一般社會大眾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可能無法判斷專業學理上及倫理上不應作為的行為(業務上行為),肇因是此法用以規範會計師、醫師,而非一般社會大眾。 同理可證:受規範者不能等同一般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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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84
摘自司法院解釋第四三二號解釋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結論,法律能以抽象概念表示,但達下列幾點原則者,即符合法律明確性:


1.意義非難以理解


2.受規範者得預見


3.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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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19
釋字第 4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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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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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97
如果"一般大眾" 不能含括在"受規範者" 裏 , 那麼 意思是要我們讀死書 死讀書 是嗎?  還是出考題的人是這種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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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18
這是陷阱題,一般我們都是背: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偏偏就是有人會找小洞鑽,這是拔擢公務人員考試應有的出題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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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168
補充14樓~~
釋字545: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
以""精蟲分離術""為例
"一般大眾"可能不曉得這個是違法行為,但醫生(即"受規範者")應知道此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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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77
法律本來就是很細的題目
抱怨再多也沒用,考出來就是2分!
把它搞懂.讀透.記起來 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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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8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謂「明確性」,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意指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了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換言之,內容明確並不限於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其尚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3)司法可審查性。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之要求。
 ╠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
 ╚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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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046
請問為什麼32F說又是一個新觀念,法律明確性現在有四個原則了!! 
第四個原則是什麼?
 
這題用口訣沈玉琳(可審理、可預見、可理解)也救不了ˊˋ
不過呂晟老師有一直強調是"受規範者",不是一般大眾耶!
大概是這題出了以後他才特別提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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