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行政機關對於瘋狂或酗酒泥醉,為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管收
(B)管束
(C)拘留
(D)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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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3), B(7117), C(252), D(54), E(0) #402904

詳解 (共 8 筆)

#662289
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拘提管收;為救護其生命-->管束(把你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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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780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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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492
保護管束

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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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276

即時強制 無義務    行政機關                           逕行管束 24th

強制執行 給付義務 行政機關24小時內->法院 裁定管收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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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57
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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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69

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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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036

管束 用水管把人即時束起來 突然想到的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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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15
我還沒買普考行政法的參考書來看~但我做完題目發現~我只看程怡老師法學大意裡面的的一章行政法來看~50竟然有至少45題左右可以從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課本裡面找到@@~太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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