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D)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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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8), B(722), C(2132), D(396), E(0) #402900

詳解 (共 10 筆)

#586037
不受理:程序or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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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814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案件經撤回者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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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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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38574
懲戒案件:

不受理>>程序.或 死亡
免議>>已受懲戒 . 受褫奪公權.  違法失職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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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第 25 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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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920
公懲法新版 免議:第56條、第20條 ...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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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138
BCD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同一行為已受公懲會之判決確定免議之判決
(免除職務、剝奪退休職伍金、撤職,三種沒有限制)
(5年: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10年: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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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774

Chioujyhhaur66 
那個...逾期的話是免議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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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475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
(共 2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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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03
法條就是最好的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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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14
這種題目好難抓規律 T T,感覺禠奪公權和死亡都是當事人能力的問題,可一個是免議一個是不受理。
訴願時逾法定期間和不合法定程式又都是不受理。很容易搞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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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453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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