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於行政程序法中卷宗閱覽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卷宗閱覽之人,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才可申請
(B)凡該卷宗之其中一部分有涉及個人隱私而依法有保密之必要者,則全部將不被允許閱覽
(C)申請卷宗閱覽之內容為行政決定前之準備文件時,則行政機關可加以拒絕
(D)申請卷宗閱覽之人必須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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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3768), C(172), D(136), E(0) #202234
統計: A(227), B(3768), C(172), D(136), E(0) #202234
詳解 (共 2 筆)
#209077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第 46 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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