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以處置現行行政犯之權限範圍?
(A)即時制止違反秩序行為
(B)為保全證據之必要措施,並得使用強制力排除行為人之抵抗
(C)得令行為人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
(D)得對拒絕查證身分之行為人施以暫時性之拘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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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400), C(691), D(2882), E(1) #202240
統計: A(178), B(400), C(691), D(2882), E(1) #202240
詳解 (共 7 筆)
#170023
| 第 34 條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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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769
C選項根本斷章取義..
如果沒有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也不能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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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63
行政罰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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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34
這裡的"得"比較像是允許機關這樣做的"得",而不是讓機關選擇裁量的"得".也就是,行政罰法賦予機關確認現行犯身分的權力,要是對方不配合又情況急迫,機關有權"可以"叫他去指定處所查證身分(當然也可以不叫他去,不過有點包庇嫌疑就是...).
ps. 類似的"得",也出現在憲法增修條文2III: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鄒預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鄒預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這裡的"得" 配合的是"發布緊急命令",而不是"經行政院決議".亦即,總統為了上述目的,"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但須經行政院決議.(而不是,總統可經或可不經行政院決議就發布緊急命令.)是憲法"允許"總統擁有發布緊急命令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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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52
2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以處置現行行政犯之權限範圍?
(D)得對拒絕查證身分之行為人施以暫時性之拘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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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87
C也太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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