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即時強制?
(A)警察發現攜帶有槍械之路人,將其攔截並對該槍械予以扣留
(B)對於依法應拆除之違章建築,該義務人不為拆除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業者代為拆除
(C)對於意圖自殺之人,警察為維護該人之生命而對其加以管束
(D)消防隊員為救助陷於火災現場之民眾,破屋搶救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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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7171), C(220), D(165), E(0) #202245

詳解 (共 5 筆)

#184342
B--->代履行(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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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4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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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5
第 38 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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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67


即時強制~~沒義務

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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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74

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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