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罰法關於受罰者陳述意見及申請聽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不必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應依受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D)行政機關之裁處,影響權利之程度縱屬輕微,仍應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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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8), B(325), C(332), D(128), E(0) #202251
統計: A(4468), B(325), C(332), D(128), E(0) #202251
詳解 (共 5 筆)
#209426
| 第 42 條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 |
| 第 43 條 |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 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 期限內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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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480
排一下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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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303
行政程序法§97(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無須說明理由者。 >>易混淆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告或新聞報紙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行政程序法§103:(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二、情況急迫,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C) >> 不給陳述意見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B) >> 不給陳述意見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 >> 不給陳述意見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或其他先行程序。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都是不給陳述意見改的 )))))))))
行政程序法§107(聽證)
行政機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條件最嚴))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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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08
這題是選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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