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原服務機關提起何種程序?
(A)訴願
(B)復審
(C)申訴
(D)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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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90), C(2280), D(6), E(0) #202259

詳解 (共 3 筆)

#243165


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行政處分~~複審(保訓會)~~再審議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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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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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8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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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7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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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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