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我國司法實務,下列何項公務員權益之爭議事項,公務員仍未享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A)公務員退休之爭議
(B)公務員遭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爭議
(C)公務員遭記申誡之爭議
(D)公務員薪俸之爭議
(E)以上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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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1), C(2244), D(199), E(273) #202257
統計: A(93), B(51), C(2244), D(199), E(273) #202257
詳解 (共 8 筆)
#386234
J187,201退休金
J266考績獎金
J312福利互助金
J466保險給付
J243,491免職
J323官等
J338級俸審定
J483調任影響官等或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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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259
(C) 公務人員遭記申誡,其性質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懲戒」處分,然而受處分之公務員對該懲戒處分不服,且該案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情形者,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然再審議的性質就已經是公務員懲戒的終局之決定,與民、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確定判決後之非常救濟程序)與審級的常態救濟程序(上訴、抗告)有別。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應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但現行法規中並無,因此建議應檢討修正,但目前仍無修正。
因此,本題之意思,應是考"懲戒"無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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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219
釋字785,其實現在只要有影響到公務員自身權益的事項,應皆可提起救濟了,也就是提起行政訴訟,至於何種事項要個案判斷,詳可查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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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582
現在四個選項都可以走復審、行政訴訟的途徑了!(釋字第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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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990
釋字785部分節錄:

→ 公務人員僅認為其有公法上爭議以致權利上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必要,得提起相應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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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24
應該是大法官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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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57
請問法條或答案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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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36
最佳解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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