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等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得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設定?
(A)公立學校與學生間之公費就學關係
(B)公務人員俸給之金錢給付關係
(C)公共建設委由民間興建經營之投資關係
(D)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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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870), C(996), D(184), E(0) #202256

詳解 (共 9 筆)

#211024
公務人員俸給之金錢給付關係是依法而行
不能兩造
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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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29
行政契約特徵是可以依兩造合意變更法律關係的,而公務人員俸給乃憲法上服公職所享有之權利,不能只靠合意就能變更,其發給須依法律程序,所以不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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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852
(B)公務人員俸給之金錢給付關係
公務人員俸給法§1:公務人員之俸給,依本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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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35

他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原因應該是俸給法的規定而產生的

而非因行政契約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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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546
補充:575號: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
(共 1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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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53
我覺得.....
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之間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是透過(須同意之)行政處分而成立。

因為【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二者在行政處分所成立的法律關係下,
不可再併用行政契約來約定彼此權利義務關係(
俸給之金錢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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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5 號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第四八三號解釋參照),惟其俸給銓敘權利之取得,係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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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6
公務人員俸給之金錢給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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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4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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