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程序進行中,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人,不包括:
(A)申請人
(B)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C)利害關係人
(D)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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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04), C(166), D(5864), E(0) #527561
統計: A(137), B(104), C(166), D(5864), E(0) #527561
詳解 (共 7 筆)
#831845
應該是先用行政程序法46條之後
再去找行政程序法第20條
| 第 20 條 |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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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85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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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152
行政程序法46條,當事人 或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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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389
當事人:申請人、相對人、陳情人、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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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23
申請人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上面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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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25
我是申請人 但我是ˇ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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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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