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事實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
(B)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
(C)行政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D)行政法院原則上採言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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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2907), C(1134), D(1035), E(0) #2455759

詳解 (共 10 筆)

#4298153


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之所以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係因在公行政領域中,相較行政機關人民相對弱勢。故賦予法院調查之責任,以確保人民訴權得以完整落實。

1. 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法院亦得加以調查 (行訴§125Ⅰ)。

2. 法院不得據此拒絕當事人對於事實調查之聲請。

3. 得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之例外:
    (1) 對待證事實已產生相當程度之確信。
    (2) 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方法不能釐清待證事實。

4. 當事人無「主觀之舉證責任」:
    由於法院是基於職權而調查待證事實,因此當事人不因未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
    換言之,在行政訴訟中免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舉證責任」;然而並未免除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補充:

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在調查證據上,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惟如有涉於公益,則法院亦會以職權加以干涉。

【三民輔考】

刑事訴訟則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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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302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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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376

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處分權主義
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以及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
1.就訴訟標的而言:
(1)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是否須要透過訴訟實現(起訴與否)。
(2)當事人可自行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的範圍;當事人未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院不得進行審理(不告不理;行訴第218條準用民訴第388條)。
(3)訴之變更: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經對造同意當事人可變更起訴內容,或追加他訴(行訴第111條)。
2.就訴訟程序而言:
當事人可以決定程序終結,例如:撤回訴訟、認諾、捨棄、和解行為等等。
(二)職權進行主義
相對於處分權主義的概念,係指由法院主導程序的進行。就法院為作成判決所需,而有關事實發現等事項,多須配合職權進行主義來幫助程序的推進。
職權進行主義具體表現在送達、傳喚、期日、裁判以及各項準備之處置;法院於此在形式上與實質意義上都促使程序有所進展。目的是為使紛爭能盡快解決,以期能於一次的言詞辯論中解決所有爭議,或使言詞辯論易於終結。
(三)職權調查主義
或稱職權探知主義。係指於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
之所以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係因在公行政領域中,相較行政機關人民相對弱勢。故賦予法院調查之責任,以確保人民訴權得以完整落實。
1.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法院亦得加以調查(行訴第125條)。
2.法院不得據此拒絕當事人對於事實調查之聲請。
3.得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之例外:
(1)對待證事實已產生相當程度之確信。
(2)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方法不能釐清待證事實。
4.當事人無「主觀之舉證責任」:
由於法院是基於職權而調查待證事實,因此當事人不因未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換言之,在行政訴訟中免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舉證責任」;然而並未免除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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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484

言詞審理制與書面審理制
1.意義
(1)所謂「言詞審理制」,係指法院以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於法庭中所提出之言詞主張及陳述作為裁判基礎。
(2)所謂「書面審理制」,係指如法院僅以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所提出之書面主張及陳述作為裁判基礎。
2.現行制度
(1)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均係以採行「言詞審理制」為原則,以「書面審理制」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
(2)至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因係行使嚴格法律審法院,其裁判係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斷依據,故其審判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審理制」方式為之。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審議程序亦係採行「書面審理制」。

行政訴訟法109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
情形者,不在此限 

 

比較: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應踐行言詞辯論程序始得做成裁判。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及交通裁決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ㄧ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行政訴訟法253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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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842

24 關於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事實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O)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X)

民事訴訟,是為私權定分止爭的程序,原則上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並不積極界入案件的進行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行政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O)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D)行政法院原則上採言詞審理(O)

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刪除現行簡易訴訟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換言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仍以經言詞辯論為原則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 以書面審理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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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999

簡易訴訟程序已改為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11988-ad4c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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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949
職權調查主義或稱職權探知主義。係指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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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800
X(B)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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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343
行政訴訟所採取之基本原則採職權調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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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887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

1. 定義 

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以及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

2. 就訴訟標的而言

(1) 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是否須要透過訴訟實現 ( 起訴與否 )。

(2) 當事人可自行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的範圍;當事人未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院不得進行審理 ( 不告不理;行訴§218準用民訴§388 )

(3) 訴之變更: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經對造同意當事人可變更起訴內容,或追加他訴 ( 行訴§111Ⅰ)

3. 就訴訟程序而言

當事人可以決定程序終結,例如:撤回訴訟、認諾、捨棄、和解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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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職權調查主義

或稱職權探知主義。指於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之所以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係因在公行政領域中,相較行政機關人民相對弱勢。故賦予法院調查之責任,以確保人民訴權得以完整落實。

1. 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的事實,法院亦得加以調查 ( 行訴§125Ⅰ )

2. 法院不得據此拒絕當事人對於事實調查之聲請。

3. 得拒絕當事人聲請調查之例外:

    (1) 對待證事實已產生相當程度之確信。

    (2) 當事人所提之證據方法不能釐清待證事實。

4. 當事人無「主觀之舉證責任」:

    由於法院是基於職權而調查待證事實,因此當事人不因未舉證而受不利之判決。

    換言之,在行政訴訟中免除了當事人的「主觀舉證責任」;然而並未免除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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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 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

1. 言詞辯論原則

係指審理案件須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始得為本案判決 ( 行訴§188Ⅰ ) 。

2. 直接審理原則

而為維護言詞辯論之精神,法官須於言詞辯論程序中,直接接觸訴訟資料 包括當事人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資料、以及兩造當事人與被告的證詞等 ,藉以形成判決所需之心證 ( 行訴§188Ⅱ )

3. 公開審理原則

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判決的公正。透過公開讓一般民眾亦可聽審,以昭示審判公正 ( 行訴§128 ) 

若違反此一原則將致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之事由 ( 行訴§243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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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資料來源 :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訴訟之審理程序的原則 - 言詞辯論、直接、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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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整理】:

【樹狀圖 - 行政訴訟的重要原則】

↑下圖若不清晰,亦可直接點這,閱覽下載樹狀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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