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之
(B)行政法院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C)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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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627), C(510), D(1859), E(0) #2770304
統計: A(196), B(627), C(510), D(1859), E(0) #2770304
詳解 (共 10 筆)
#5163354
行政訴訟法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A)。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
第 253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C)。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C)。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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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469
行政訴訟法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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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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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213
行政訴訟法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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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757
24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A)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A)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之(O)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B)行政法院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O)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C)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O)
最高行政法院~事件審理程序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事件僅得以原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事件事實原則上以原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裁判基礎,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亦得斟酌之。
https://tpa.judicial.gov.tw/tw/cp-1760-52449-0584b-021.html
(D)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而為之(X)
行政訴訟法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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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479
一、裁定
(一)定義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二)救濟方式
原則上,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可以「抗告」。但有些時候則不行,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這條規定是為了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避免審理時間因為程序的事項而一再拖延,所以原則上禁止當事人對程序進行中的裁定提出抗告。
「終局裁定」(裁定出來就表示這個程序告一段落),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第483條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如有不服,都可以提起抗告。
二、判決
(一)定義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 所做出的結論。
當事人正是因為彼此對於某件事情意見不合才會到法院進行訴訟,而法院身為居中處理的第三人,就必須做出一個具體結果(也就是判決)以解決紛爭,否則事情會僵在那裡沒完沒了。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就詳細規定了民事判決書必須記載的內容。
(二)救濟方式
同樣的,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原則上當事人都能提起「上訴」加以救濟,但有例外!例如「除權判決」就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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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975
速解:行政訴訟法-公益原則、刑事訴訟法-公訴原則,兩部訴訟法法三審法律審原則不用言詞辯論。惟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原則,第三審原則要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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