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所採之暫時的權利保護制度?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統計: A(424), B(293), C(6310), D(1835), E(0) #1266144
詳解 (共 10 筆)
| 名 稱 | 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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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
| 第 一 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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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93 條 |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 |||||||
|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B)假處分:你要考公職被拒絕,你告考選部的同時,考試明天卻要舉行了。於是你可以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意即讓你"暫時"有考試資格,明天暫時先去考試了。當然,如果訴訟結果你資格不符,考上也是無效。
(D)停止執行:政府要拆你的房子,你要求先停止拆你房子的動作,等訴訟結果
假扣押、假處分的"假"是暫時的意思
假執行是"假"是先執行的意思
假執行是在判決後所為之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假處分則只是判決前之保全程序,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耳,並不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8635&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94
樓上有點亂, 小妹我將樓上整理了一下 :
A假扣押: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的保全程序or暫時凍結(保全)債權人金錢處分
EX.甲欠你一百萬不還,你告他他還一直把身上的財產轉送或花光光,你要求先扣住他的財產,等訴訟結果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假處分:
「一般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分。(請求金錢以外的請求的保全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因爭執的法律關係,不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會對權利產生重大影響,而求暫時給予行政處分)
此二種假處分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EX.你要考公職被拒絕,你告考選部的同時,考試明天卻要舉行了。於是你可以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意即讓你"暫時"有考試資格,明天暫時先去考試了。當然,如果訴訟結果你資格不符,考上也是無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假執行:行政訴訟上沒有假執行。為實質上處分債務人財產(民事訴訟)
假執行是在判決後所為之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務。(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時間,所以允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
c.f.假扣押、假處分則只是判決前之保全程序,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耳,並不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D停止執行:債權人為了自己權利或是法律上利益,一旦原處分或執行處分將難以回復損害所做的保全措施。(針對不合法的行政處分OR一經執行難以回復原狀的行政處分)
EX.府要拆你的房子,你要求先停止拆你房子的動作,等訴訟結果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整理完後我有些疑問 :
A假扣押:暫時凍結(保全)債權人金錢處分 ....是不是屬於民事訴訟?
B假處分:一般假處分貌似也是民事訴訟?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 師考試分試第 2 試之申請,考選部以報考人必須繳驗經評鑑合格,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所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考為由,通知 A 補正,並拒絕 A 應試。 A 恐等到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該項考試已經舉行完畢,A 可聲請何種類型暫時權利保護?
(B)聲請假處分
(C)聲請假扣押
(D)提供擔保準先行應試
(A)停止執行
(B)假處分
(C)假扣押
(D)假執行
(A)假處分又分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個下位類型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當事人得任意選擇
(C)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
(D)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得用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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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魯 大一上 (2012/02/20 09:45):77人 假處分裁定,可分為「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 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為必要之處 分。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請求定暫時狀態,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此二種假處分 裁定,因其性質不同,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 | ||
(A)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
(B)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准予應考
(C)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將來損害賠償之假扣押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停該次考試
(A)停止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假執行
| 最佳解! | ||
補充
民事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行政訴訟法:假扣押、假處分、停止執行
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時間.所以允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因為假扣押和假處分都只是預防脫產.不會真正處分債務人財產.而假執行則是真正實質處分債務人財產.以清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