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假處分又分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個下位類型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當事人得任意選擇
(C)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
(D)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得用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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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85), C(3582), D(429), E(0) #284936
統計: A(520), B(85), C(3582), D(429), E(0) #284936
詳解 (共 10 筆)
#493010
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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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988
整理前輩們及網路資料如下:
(A)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 1、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物現狀之假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
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適用情況不同,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 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D)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應為「假扣押」,非「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
第 298 條第 1 項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第 293 條第 1 項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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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52
第二百九十八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
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D)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得用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
第二百九十三條(假扣押之要件)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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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005
台中高行院 94年度全字第31號 裁定
行政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 29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法所謂假處分,分為「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兩種。按「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之立法理由乃在於,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常需相當時日,如在訴訟進行中,公法上權利狀態已變更或將變更,會使得權利人縱使獲得勝訴判決,亦無從實現其權利,為保護聲請人,行政訴訟法乃准權利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得以暫時獲得權利地位或法律狀態的實現。故得聲請為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者,須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始得為之。而「定暫時狀態處分」乃為保障法律秩序的安定、排除現時重大不利益、避免急迫危險,或類似事由而有必要時,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係為之。是依上說明,聲請對保全假處分之要件為(一)公法上權利之現狀有變更之虞。(二)現狀變更則權利即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定要件為:(一)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二)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三)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行政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 29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法所謂假處分,分為「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兩種。按「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之立法理由乃在於,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常需相當時日,如在訴訟進行中,公法上權利狀態已變更或將變更,會使得權利人縱使獲得勝訴判決,亦無從實現其權利,為保護聲請人,行政訴訟法乃准權利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得以暫時獲得權利地位或法律狀態的實現。故得聲請為通常假處分(保全處分)者,須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始得為之。而「定暫時狀態處分」乃為保障法律秩序的安定、排除現時重大不利益、避免急迫危險,或類似事由而有必要時,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係為之。是依上說明,聲請對保全假處分之要件為(一)公法上權利之現狀有變更之虞。(二)現狀變更則權利即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定要件為:(一)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二)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三)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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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422
(A) 假處分又分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個下位類型 ❌
(B)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停止執行」二者當事人得任意選擇 ❌
(C) 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甲於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得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其暫時取得參加考試之資格
✔️對於消極性之行政處分(甲欲報考某項公職被拒),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 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 項之保全處分得用來保全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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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12
行政訴訟法
|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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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48
C選項若按行訴修法前之299條規定,能不能假處分仍有疑慮!
第 299 條(假處分之限制)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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