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訴訟之審理與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
(B)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陳述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C)為求程序正義,行政訴訟應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D)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言詞辯論,不得參與裁判
統計: A(273), B(897), C(3280), D(585), E(0) #2436478
詳解 (共 10 筆)
(A)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B)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D)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2項: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有錯誤麻煩指正,感恩
現行制度
(1)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均係以採行「言詞審理制」為原則,以「書面審理制」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
(2)至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因係行使嚴格法律審法院,其裁判係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斷依據,故其審判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書面審理制」方式為之。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審議程序亦係採行「書面審理制」
(A)參照第105條第一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B)參照第125條第一項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過去雖有判例要旨說明行政訴訟,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然該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8、9 月九十一年八、九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另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所述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應踐行言詞辯論程序始得做成裁判。
(D)參照第188條第二項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懲戒法院以懲戒法庭審理
(B)以公開為原則
(C)採書面審理為原則,無須為言詞辯論
(D)懲戒處分應以判決為之
程序正義(英語:Procedural justice;也稱程序公正,別稱「看得見的正義」)是指解決爭端和資源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理念。 程序正義所討論的常見問題是有關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問題。 ... 程序正義的理念也可用在法律之外,比如解決衝突、利益或責任分配等。
補充
訴願程序基於發現事實與保障人民權利的考量,其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係指程序的進行以及證據調查皆不受訴願當事人、參加人之主張所拘束。同時訴願之審理亦採書面審查原則,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