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爭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基於我國採取司法二元主義,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B)爭議案件應循普通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立法者享有形塑權限
(C)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D)行政訴訟應確保人民享有公平之審判機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17), B(933), C(292), D(55), E(0) #2436477
統計: A(3717), B(933), C(292), D(55), E(0) #2436477
詳解 (共 10 筆)
#4518057
來源摩友口訣: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憲法
刑法
法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
選舉罷免
國家賠償
社會秩序維護法
律師懲戒
以上非行政法院審理
145
0
#4227670
A)
| 第 126 條 |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B)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制訂或修改法律及管轄機關。
C)
所謂「三級」,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立後,行政法院將有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所謂「二審」,係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又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D)
行政訴訟法第1條即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明示行政訴訟之目的,在於藉司法救濟,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99
2
#5093926
補充
所謂二元是指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
而選舉罷免是由普通法院受理
再補充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高等法院為第一審
55
0
#4468000
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但是選舉罷免的爭議態樣繁多,除了上述四種之外,其他爭議事件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裡面。
34
0
#479968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為懲戒法院。
26
0
#6163578
B 釋字第466號解釋
憲法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
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
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
0
0
#5851528
請問B形塑權限是什麼?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