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爭議,如法律無其他規定,應向行政法院起訴
(B)人民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C)行政訴訟之管轄,以「以原就被」為原則
(D)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
統計: A(499), B(1123), C(955), D(3763), E(0) #2350878
詳解 (共 7 筆)
行政訴訟法第9條:
D.「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5.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爭議,如法律無其他規定,應向行政法院起訴 (O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B)人民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O
行政訴訟法 第 25 條 <被告-受託團體或個人>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C)行政訴訟之管轄,以「以原就被」為原則 (O
「以原就被」之原則:
(1)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 <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行政訴訟法 第 14 條 <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 (X
行政訴訟法 第 9 條 <維護公益訴訟>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公益訴訟係原告基於公益而提起,而非出於為自己之利益;故為一客觀訴訟,又稱「民眾訴訟」
按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此即所謂之公益訴訟,其目的係為突破有關訴訟利益採主觀訴訟之傳統理論,以限於與原告自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始得訴訟之限制,賦予人民得以維護公益為理由,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類此訴訟係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性質上屬客觀訴訟,但為免浮濫,明文規定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免訴願,須以法有明文得以提起為限:
1.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
「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2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4.空氣汙染防制法第81條第2項: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5.水汙染防治法第72條第1項: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參考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2%94%80%E8%A8%B4%E8%A8%9F%E9%A1%9E%E5%9E%8B/%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56c3edfd-ff7d-4418-9123-6252f5d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