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有行政訴訟之提起,均須先經訴願程序
(B)公益訴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提起
(C)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D)行政訴訟之上訴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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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7), B(185), C(306), D(694), E(0) #2350877
統計: A(4857), B(185), C(306), D(694), E(0) #2350877
詳解 (共 10 筆)
#4773595
O(D)行政訴訟之上訴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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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296
訴願前置主義
1. 意義
係指在提起某些類型的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在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情形下,訴願變成提起該類訴訟的先行程序。換言之,若未經訴願程序則該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合法。
2. 目的
(1) 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依法行政)。
(2) 訴訟經濟。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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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342
萬解:
1.最佳解觀念有錯,行政訴訟的上訴審是終審(三級二審),刑訴與民訴並非當然終審(三級三審);本題是問上訴審,上訴審並非當然第三審。
2.由於行政訴訟上訴審是終審,該終審為法律審,才原則性免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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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457
(A)所有行政訴訟之提起,均須先經訴願程序
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時,若人民不服
可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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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4843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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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875
什麼啊?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D)行政訴訟之上訴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程序(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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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351
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適用訴願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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