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自由心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
(B)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必要時始記明於判決
(C)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不得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
(D)法院受當事人關於證據評價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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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84), C(5461), D(117), E(0) #2350881
統計: A(107), B(584), C(5461), D(117), E(0) #2350881
詳解 (共 6 筆)
#4192825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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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181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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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976
(D) 所謂「法官知法原則」,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所為法律之判斷,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法律上意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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