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工作有瑕疵者,承攬人負有修補之義務
(B)承攬人不於定作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 之費用
(C)縱瑕疵非重要,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D)如修補瑕疵所需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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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79), C(4291), D(727), E(0) #2350887

詳解 (共 4 筆)

#4074612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D),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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