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之修改及其界限,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B)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修憲條文不具正當性
(C)修憲程序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時,通過之修憲條文不生效力
(D)通過憲法修改案時採無記名投票,與要求公開透明之正當修憲程序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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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8), B(374), C(1038), D(3871), E(0) #2350863
統計: A(1008), B(374), C(1038), D(3871), E(0) #2350863
詳解 (共 8 筆)
#4083957
釋字499 國大自肥案:修憲有界限說-國大自行延長任期
違憲理由
(1)公開透明原則
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有違】公開透明原則。
(2)國民主權原則
(3)規範衝突原則
(4)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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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056
補充樓上記名投票法源
【記名投票】
不信任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6)
覆議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4)
正副總統罷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4-1)
領土變更、憲法修正(釋字499)
地方議長(釋字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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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903
釋字第 499 號
1.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修憲表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責任政治
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
2.民選代表議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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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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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133
(D)通過憲法修改案時採無記名投票,與要求公開透明之正當修憲程序無違。
X 這裡指得是在立法院通過,不是人民複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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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357
通過修憲案→記名投票
修憲複決→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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