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稱之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C)權力分立
(D)三民主義
統計: A(274), B(431), C(316), D(2488), E(0) #2988406
詳解 (共 10 筆)
(精簡版)
修憲界限:
一、民主共和國
二、國民主權
三、保障人民權利
四、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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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權力分立與制衡 。
國:國家主權。
人:人民權利 。
民:民主共和國體
釋字第 499 號
二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
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
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
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
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
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
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大法官明確指出修憲之實體界限如下: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據此分析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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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主共和國原則:為憲法第1條所樹立,屬本號解釋明示之修憲界限,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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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對應「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亦為本號解釋明示之修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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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權力分立:本號解釋明示「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屬修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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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三民主義:本號解釋理由書中完全未提及三民主義為修憲之實體界限。三民主義雖為我國憲法前言所揭示之基本精神,惟大法官於本號解釋中並未將其列為具有本質重要性而不得修改之憲法核心原則。
綜上所述,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所稱之修憲界限者為(D) 三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