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稱之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C)權力分立
(D)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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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421), C(310), D(2425), E(0) #2988406
統計: A(268), B(421), C(310), D(2425), E(0) #2988406
詳解 (共 10 筆)
#5613725
(精簡版)
修憲界限:
一、民主共和國
二、國民主權
三、保障人民權利
四、權力分立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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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088
轉貼摩友提供的口訣,感謝。
權:權力分立與制衡 。
國:國家主權。
人:人民權利 。
民:民主共和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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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187
釋字第 499 號
二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
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
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
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
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
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
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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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751
修憲界線
根據釋字第499號解釋,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
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
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
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以上所列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及本院釋字第381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資料來源-lawsWIKI法律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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