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定期改選」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為追求國會改革,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尚不違反定期改選之民主原則
(C)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可構成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之事由
(D)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有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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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087), C(235), D(135), E(0) #298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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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772

J499

壹、聲請憲法解釋之目的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至四日舉行之第 十八次大會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 及第十條條文,內容涉及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 之延長,民眾多表反對,聲請人等擬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提 議再修正相關條文,惟因該次憲法修正於二讀與三讀時皆採無記名投 票方式表決通過,不符修憲程序透明之憲法意旨而可能不生效力,且 實體上有關延長當屆民意代表任期部分,亦已牴觸 大院釋字第二六 一號解釋所闡釋,依憲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七條所涵蘊之定期改 選原則而應屬無效,兩項憲法疑義均直接影響聲請人等修憲提議權之 行使,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聲 請 大院大法官為以下之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及第四條第三項關於第三屆國民大 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規定部分,與代議民主原理及 國民主權原則不符,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任違反選民付託與「利 益迴避」原則有違部分:........。或謂此等任期之 延長,係為配合憲政改革之目的符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減少選 舉次數,降低社會成本,切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配合國家會計年度云 云,惟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任何「憲政改革」之整體明確規定或 宣示,而所謂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亦未具憲法或法律之效果.........,並無民意代 表之選舉必與其配合之必然關係,況立法委員在任期中,有因立法 院之解散(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而須改選,亦未必能 發生配合功能,其據以為延長任期之理由,即難謂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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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
(B) 為追求國會改革,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尚不違反定期改選之民主原則
(C)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可構成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之事由
(D) 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有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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