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公益,僅限於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
(B)忠實執行憲法及法律,乃實現公益之主要手段
(C)保護私益亦可能屬於維護公益之一部分
(D)公益乃特殊私益與公共利益共同組成之整合概念
統計: A(3009), B(139), C(136), D(113), E(0) #2988413
詳解 (共 7 筆)
公益原則並非僅屬於某一個人或全部成員加總的利益(A),而是:
(一)公益原則:各個成員事實上的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的理想整合的狀況。
(二)公益原則的概念特徵:有兩點:
1.利益內容之不確定性:由於公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必須適用在具體個案,才會較為清楚。
2.受益對象不確定性:公益的對象為一般人民,不特定人,所以受益的對象為不確定性。
(三)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1.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2.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3.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4.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5.受益人無第110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四)行政機關行為涉及公益與私利衝突之權衡:
1.學說:
(1)公益優先說:為了維護公益,得限制人民之權利。
(2)關聯性說:行政機關的行為應為公益而服務,並認為保障私益也屬維護公益的一部份。
2.行政程序法指出:違法之行政處分與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則不得撤銷。
3.實務上認為:實務上認為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如果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該機關自得撤銷。
4.綜上所述:如欲維護之公益顯然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行政機關自得撤銷。
[資料來源:https://blog.udn.com/mobile/census668/24331633]
公益原則
行政機關除了必須依法行政外,另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即在於追求公益。亦即行政行為均須符合公益之要求。
但在公益原則下,行政機關追求公益的同時,並不代表完全置私人利益於不顧,因為公益的概念同時包含了公共的利益與私人的利益互相調和,以及交互影響後的理想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