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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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100), C(682), D(3851), E(0) #2436459

詳解 (共 10 筆)

#4346249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

例如:行政訴訟三級二審,選舉訴訟也以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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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916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法律程序原則:給予了個人相當大的能力在對抗政府或機關暴力以實現個人權利,而此原則通常不會被拿來對抗其他個人。如:訴願、行政訴訟。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O)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O)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O)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X)

行政訴訟只有三級二審之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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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990

正當程序之憲法意義

正當程序條款乃在保障人民之生命 、自由與財產 , 免於遭受國家公權力(含立法、行政及司法) 恣意暨不合理之侵害 。 

正當程序=「程序正當」+「實質正當」

1) 程序上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即 國家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權時, 應經如何程序方為正當的問題 ≒ 「程序正當」 

2) 實質上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即 (法院)如何確保法律規定之內容合乎 法律規定之內容合乎基本公平, 避免「惡法亦法」的問題≒ 「實質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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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284

釋字639:

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非不得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及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上開規定為立法機關基於 訴訟經濟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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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644
應該是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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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956
民事,基本上爭議金額為 50 萬元以下也以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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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160

補充三級兩審圖說

  • 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 「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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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其他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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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公法人包括農田水利會需要修正,農田水利會改制農水署,改制後,依照〈農田水利法〉之規定,農田水利署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下級機關,其並非公法人,而是一個(三級)行政機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第 111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公職人員一審為地方法院,二審為高等法院;總統一審為高等法院,二審為最高法院。兩者皆為二級二審。)

釋字第422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參考資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81700-e41c1-1.html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A02605-1.pdf
https://app.yamol.tw/item/133115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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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460
解釋字號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
(共 14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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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651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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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61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權利.救濟)

審級制度與訴訟權之保障.正當程序無關,程序保障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辯護制度、最後陳述機會...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
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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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11257
未解鎖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96號解釋文...
(共 4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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