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
統計: A(445), B(100), C(682), D(3851), E(0) #2436459
詳解 (共 10 筆)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
例如:行政訴訟三級二審,選舉訴訟也以二審終結。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法律程序原則:給予了個人相當大的能力在對抗政府或機關暴力以實現個人權利,而此原則通常不會被拿來對抗其他個人。如:訴願、行政訴訟。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O)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O)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O)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X)
行政訴訟只有三級二審之訴訟制度
正當程序之憲法意義
正當程序條款乃在保障人民之生命 、自由與財產 , 免於遭受國家公權力(含立法、行政及司法) 恣意暨不合理之侵害 。
正當程序=「程序正當」+「實質正當」
1) 程序上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即 國家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權時, 應經如何程序方為正當的問題 ≒ 「程序正當」
2) 實質上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即
(法院)如何確保法律規定之內容合乎 法律規定之內容合乎基本公平,
避免「惡法亦法」的問題≒ 「實質正當」
釋字639:
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非不得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及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上開規定為立法機關基於 訴訟經濟之考量所為合理之限制,未逾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包括使刑事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B)應確保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C)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
(D)應有三級三審之訴訟制度,以確保人民之訴訟權
答案:D
補充三級兩審圖說
- 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 「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補充其他訴訟制度

這裡的公法人包括農田水利會需要修正,農田水利會改制農水署,改制後,依照〈農田水利法〉之規定,農田水利署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下級機關,其並非公法人,而是一個(三級)行政機關。
| 第 126 條 |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
| 第 127 條 |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
| 第 110 條 |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
| 第 111 條 |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
(公職人員一審為地方法院,二審為高等法院;總統一審為高等法院,二審為最高法院。兩者皆為二級二審。)
釋字第422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參考資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81700-e41c1-1.html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A02605-1.pdf
https://app.yamol.tw/item/133115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770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權利.救濟)
審級制度與訴訟權之保障.正當程序無關,程序保障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辯護制度、最後陳述機會...
1.
判決字號: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
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