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不可修改的憲法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國民主權原則
(B)國會選舉政黨比例代表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民主共和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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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4818), C(124), D(306), E(0) #2436460
統計: A(147), B(4818), C(124), D(306), E(0) #2436460
詳解 (共 2 筆)
#4227484
(A)國民主權原則(X,包括於不可修改的憲法基本原則)
(B)國會選舉政黨比例代表原則(0,可修改)
(C)權力分立原則(X,包括於不可修改的憲法基本原則)
(D)民主共和國原則(X,包括於不可修改的憲法基本原則)
摩友口訣 : 權 國 人 民
權力分立、國民主權、人權保障、民主共和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21 號 英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解釋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爭點: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解釋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爭點: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理由書 節錄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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