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考上理想的大學,但因家貧無力就學,便向好友乙借款新臺幣10萬元,以支付第 1年的學費及生活費。甲就讀大學期間,雖一直半工半讀拼命打工,但僅能支付自己的學費及生活費,而無餘力償還對乙的債務。乙見甲認真向上,便對甲表示,「欠我的錢不用還了,你好好的過自己的日子吧!」但甲不願意接受乙的好意,認為自己終有一天有能力清償對乙的債務。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乙間就10萬元成立贈與契約
(B)乙表示欠的錢不用還了,就是免除甲的債務
(C)免除為單方行為,於甲了解時發生效力
(D)免除為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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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4), B(206), C(987), D(150), E(0) #2350886
統計: A(5194), B(206), C(987), D(150), E(0) #2350886
詳解 (共 10 筆)
#4088579
1.債之消滅-意義:
債之關係客觀的失其存在。
2.債之消滅之一般效果:
(1)從權利之隨同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
(2)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民法第308條)。
3.債之消滅之原因:
(1)清償: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09條)。
(2)提存: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
(3)抵銷: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
(4)免除:答案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
(5)混同: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44條)。
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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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817
(A)甲乙間就 10 萬元成立贈與契約 應是消費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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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827
個人淺見,選項A---要成立贈與契約,須甲允受乙之贈與,方可成立。但因甲不願接受乙之好意,故不成立贈與契約。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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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509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債務之免除,須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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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5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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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683
題外話:幫別人還債務有課贈與稅的可能
(e.g.子女跟父母借錢 然後父母免除債務 視同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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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702
(A)甲對乙就10萬元行使免除權(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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