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原則上,傳聞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
(C)證人經具結,詰問後之陳述,得作為證據
(D)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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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861), C(620), D(3985), E(0) #2350895
統計: A(182), B(861), C(620), D(3985), E(0) #2350895
詳解 (共 8 筆)
#4068192
(D)證據之證據能力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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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969
行政訴訟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1. 證據能力
是指前述所謂的證據方法,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
2. 證明力
係指法院依證據資料認定事實後,該證據方法所能證明係爭事實的程度。
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差別
簡單來說,「證據能力」所牽涉的問題是,某項證據有沒有資格被拿來證明系爭事實。而「證明力」所涉及的問題是,某項證據能證明系爭事實到何種程度的問題。
故,證據能力是證明力的前提。若欠缺證據能力,則根本不能被拿來作為事實認定的參考,所以也不會產生後續有關證明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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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876
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這項資格必須符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如證人須依法具結,也就是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他的證言才算有證據能力。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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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364
42 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原則上,傳聞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
(C)證人經具結,詰問後之陳述,得作為證據
(D)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X)
(A)刑事訴訟法第155第二項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刑事訴訟法第160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C)刑事訴訟法第158-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D)證據之證據能力(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刑事訴訟法155第一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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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719
證據能力:能否上庭當證據的資格
證據力:法官本於自由心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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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518
證據之證據證明力,繞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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