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
(A)於夜間未經受訊問人同意而詢問
(B)等候辯護人之時間已超過 4 小時後,辯護人尚未到場所為之詢問
(C)將犯罪嫌疑人解送至地方檢察署途中所為之詢問
(D)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未等通譯 4 小時,通譯尚未到場前所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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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258), C(541), D(222), E(0) #2770319
統計: A(121), B(2258), C(541), D(222), E(0) #2770319
詳解 (共 7 筆)
#5104837
39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否則可作為證據):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C)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B)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D)。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A)於夜間未經受訊問人同意而詢問(X)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以夜間詢問)︰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B)等候辯護人之時間已超過 4 小時後,辯護人尚未到場所為之詢問(O)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B)
(C)將犯罪嫌疑人解送至地方檢察署途中所為之詢問(X)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2款
二、在途解送時間。(C)
(D)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未等通譯 4 小時,通譯尚未到場前所為之詢問(X)
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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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067
不計入24小時偵查時間:
辯護人4小時
檢察官命具保責付 等候保釋 責付4小時
通譯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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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645
給樓上
還有解送途中時間 跟提審時間 以及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狀況 三種情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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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789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
(A)於夜間經受訊問人同意而詢問
(B)等候辯護人之時間已超過 4 小時後,辯護人尚未到場所為之詢問
(C)將犯罪嫌疑人解送至地方檢察署途中所為之詢問 (在途解送時間不得詢問)
(D)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等候通譯時間逾6小時,通譯尚未到場前所為之詢問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
(A)於夜間未經受訊問人同意而詢問
(B)等候辯護人之時間已超過 4 小時後,辯護人尚未到場所為之詢問 V
(C)將犯罪嫌疑人解送至地方檢察署途中所為之詢問
(D)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未等通譯 4 小時,通譯尚未到場前所為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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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857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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