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A)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B)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
(C)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D)於檢察官訊問中保持緘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3), B(4270), C(202), D(88), E(0) #2350893

詳解 (共 9 筆)

#4066390
刑事訴訟法75...偵查階段傳喚被告,敢...
(共 3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7
0
#4435436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48
0
#5157384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被告所享有之權利?

(A)請求與共同被告對質

刑事訴訟法§97 I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B)於偵查程序中拒絕到場接受訊問

刑事訴訟法 §75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C)請求調查有利於己之證據 §95I第四款

(D)於檢察官訊問中保持緘默 §95I第二款

33
0
#4194844

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基於嚴格證明法則的要求,對「人證」此法定的證據方法,應於踐行一定之合法調查程序-包括原則上禁用傳聞而應命其到庭證述(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之要求)、證述前需具結(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檢辯雙方應行交互詰問(使法官藉此過程辨明證言可信性、是否矛盾)等-後,該人證之陳述始可作為法官下判決時心證之依據,而嚴格證明法則的憲法基礎,已由多號大法官解釋確認為:對刑事被告訴訟權(憲法第十六條)之保障,至於近年來被熱烈討論的,即被告於人證調查時應享有「在場權」(基本款保障)、「對質詰問權」(進階款保障),均屬訴訟權保障於刑事訴訟體系的具體落實

24
0
#4160956
回二樓大大,串供原則上是在未到庭前才有辦...
(共 2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4725968
A的法條應該是這個:第 97 條被告有數...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090036
A難道不會有串供疑慮嗎?還是我想太多?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066662
(A)§97I(C)§95I第四款(D)...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5813939

行政訴訟法
第 95 條 :
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在此限。

第 97 條 :
1.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經訊問者,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2.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得拒絕。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96392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97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
(共 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