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務員甲聽從其妻乙(非公務員)的唆使,兩人共謀侵占公款,甲將公務上保管之款項交由乙花用殆
盡,下列何者正確?
(A)兩人皆為侵占公用財物正犯
(B)甲為侵占公用財物正犯,乙為幫助犯
(C)甲為侵占公用財物正犯,乙為教唆犯
(D)甲為侵占公用財物既遂,乙則為侵占公用財物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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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0), B(173), C(2043), D(52), E(0) #2350899
統計: A(3810), B(173), C(2043), D(52), E(0) #2350899
詳解 (共 10 筆)
#4223968
刑法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基於特別法優先原則,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判決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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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923
兩人共謀侵占公款
所以重點是這幾個字!
79
1
#4984614
回7F大大
本題依最佳解的第31條第1項後段
有提到【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可減輕其刑。】這是擬制共同正犯。
加上本題,從乙教唆甲犯特定犯罪行為,進而演變成【共謀侵佔公款】,那就不能論教唆了,直接成正犯。
而你所舉例的106考題,只成立教唆犯,是因為,甲只停留在【教唆乙去收受賄賂】,沒有成為正犯的行為,單純叫他做某特定犯罪行為。
若上述有誤,歡迎修正。
49
0
#4979413
下面相似題,甲是成立教唆犯,請問為何這題的 (C)甲為侵占公用財物正犯,乙為教唆犯 不行呢?
41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B)因為甲所教唆者係公務員,因此應加重處罰
(C)只有當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時,甲的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D)甲應就乙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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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809
乙(非公務員)的唆使,為什麼不是依31條1項以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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