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B)因為甲所教唆者係公務員,因此應加重處罰
(C)只有當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時,甲的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D)甲應就乙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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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226), C(469), D(5342), E(0) #1509024
統計: A(283), B(1226), C(469), D(5342), E(0) #1509024
詳解 (共 10 筆)
#2518877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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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036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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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841
回樓上:對
31第1項:純正身分犯,如 121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335普通侵占罪
31第2項:不純正身分犯,如 272孩子殺父母 ,336業務侵佔
實務,判別無關係之人,先看罪是純正還是不純正,是純正依先31條第1項確定身分(正犯或共犯),得解輕其刑。再依28 29 30看他是教唆犯 幫助犯 共同正犯。
所以答案D,才會是教唆犯又能得解輕其刑。
學說有很多,所以沒記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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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2602
女朋友幫助公務員男友犯罪 本來是幫助犯因為公務員身分屬共同正犯 非間接正犯喔~~~~~~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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