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B)公務員須對不實之事項具有直接故意
(C)無公務員身分者仍可成立此罪之間接正犯
(D)所登載者無須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只須為公文書即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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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3), B(2514), C(845), D(478), E(0) #1410125
統計: A(1243), B(2514), C(845), D(478), E(0) #1410125
詳解 (共 10 筆)
#1499652
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即成立 非為明知足以受損害
(B) 直接故意:知道不對還去做。 間接故意:知道會有不好後果不主動阻止發生。
明知不實事項,還登載於公文書,為直接故意,選B
(C)依法條 ,此法針對公務員
(D)依法條,需登載於所長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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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894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憶法→條號:惡、意、刪;刑期:一步踏錯,七世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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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612
A是錯在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為不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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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275
(D)47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A)客體是公文書
(B)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C)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
(D)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的業務所做成的報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五等法學大意#4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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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860
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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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069
這題是在考法條句子重組,組錯意義不一樣,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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