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A)客體是公文書
(B)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C)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
(D)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的業務所做成的報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0), B(1130), C(425), D(6667), E(0) #1266177
統計: A(550), B(1130), C(425), D(6667), E(0) #1266177
詳解 (共 9 筆)
#1389731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
舉例:如果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遺失補發,但是事實上你是欺騙戶政人員的,但是戶政人員無法審查你是否是真的遺失而相信你的申請,這樣你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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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090
“刑法裡面的公文書[1],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2],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
轉自: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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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554
報告的話,應該是類似word、ppt簡報之類的,是對機關內部討論公事所用,不對外產生效力,因此非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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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87
請問樓上的意思是
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 的文書 才成立§2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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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285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D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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