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民法消滅時效中斷?
(A)請求
(B)沈默
(C)承認
(D)起訴
統計: A(151), B(6277), C(203), D(392), E(0) #2350885
詳解 (共 7 筆)
民法消滅時效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口訣:請、承、起(清晨起)清晨起床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例題:
Q.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等事由並未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果?
(A)起訴
(B)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C)申請印鑑證明
(D)聲請調解 .
Q.依司法院釋字第 723 號解釋,請求權消滅時效制度,涉及法律安定、公益及人民權利義務,故其規範密 度為何?
(A)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須以法律明定之;私法請求權消滅時效,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B)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私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 以命令定之
(C)公法上與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以法律明定之
(D)公法上與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法律均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137 條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Q.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長為 5 年
(B)最長為 10 年
(C)最長為 12 年
(D)最長為 15 年
Q. 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年
(B)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
(C)僅適用於請求權
(D)消滅時效完成,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
Q.依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消滅時效為多長的時間?
(A)1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 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 聲請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 告知訴訟
-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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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9條以下關於時效中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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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包括起訴、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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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債務人承認債權存在)
→ 都會使消滅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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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沈默並無法律上中斷時效的效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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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求 → 構成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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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沈默 → 不構成中斷,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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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認 → 構成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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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起訴 → 屬於請求的一種,構成中斷。
補充:沈默久了也是會失去起訴效力的,雖然法院並非「完全沒有」起訴效力,但會變成債務人像法院提出「時效抗辯權」,你就沒勝算了,意思就是要你「積極」處理,不可「沈默消極」。